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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得201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填报《资助项目计划书》的通知

发布单位:   |   2013年09月02日 10:20   |   人气指数:

各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通知,201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助项目计划书》填报工作已经开始,按《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未说明理由且逾期不报《资助项目计划书》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为按时完成欧宝在线(中国)有限公司《资助项目计划书》填报工作,现将填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计划书》填写通知已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到各项目负责人,获得资助名单已在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ISIS系统)公布,请各项目负责人尽快登录ISIS系统,查看《批准通知书》。

二、各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通知书》中研究期限、资助金额和修改意见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计划书》,并根据《批准通知书》中“对研究方案的修改意见”加以修改,特别应注意按照计划书的填报说明和本通知要求填写计划书。若基金委各学科处有其他要求并在通知邮件中加以说明的按其特殊要求处理。

三、计划书填写及上交程序:项目负责人在基金委ISIS系统网上填报《资助项目计划书》,需要返回修改的计划书,请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联系,由科技处操作从ISIS系统中退回;项目负责人修改后重新在系统内提交。

四、填写要求:“正文部分:”如果所有专家100%同意的申请内容无修改意见,且申请书有较详细的方案和计划,可以在正文部分只填写“研究内容、目标和计划按照申请书执行”。若有修改意见则请项目负责人按基金委的资助通知书中基金委或评审专家的要求认真修改。

五、经费按照基金委批准经费制定预算,具体填写依据参考申请书填写要求。由于基金委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制,实际支出必须在预算内才能支出,请各项目负责人务必进行科学预算,上报后一般不准调整,如要调整,必须向基金委提交调整报告。

六、经费预算表填写注意事项

请仔细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有关管理文件,特别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可以在http://www.nsfc.gov.cn/查到),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经费预算(详见http://www.nsfc.gov.cn/nsfc/cen/glbf/05/20051201_01.htm),并注意以下几点:

1、国际合作交流费≤15%、劳务费≤15%、管理费=5%为所占资助项目经费的比例上限。以上科目按预定支出列报,但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规定。

2、协作费与合作费的区别。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的支出列入“研究经费-协作费” 预算科目;使用时由项目(课题)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合作费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共同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工作的费用。合作单位是指共同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已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明确列示,且分别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并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计划书》中也必须列明合作单位;在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时,合作费首先由各合作单位按照用途分别列入各支出预算科目中,再由牵头单位汇总报送。

3、劳务费只能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能用于加班补贴、劳务补助、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

4、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不在此列。若有协作费支出必须提供相关协议供科技处存档。

七、特别提醒:获得项目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可以以此项目为基础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基金(详见http://www.nsfc.gov.cn/nsfc/cen/gjhz/index.html,各类基金有不同的要求)。国际合作申请书要求电子版网上提交,纸质文件签字盖章后交科学处。请您特别注意申请书的填写说明,将邀请函、行程确认件、合作协议、会议批件等复印件附件随纸质文件一并提交。如果您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务必在合作执行日期前3个月报相应学科处。

八、提交资助计划书时间节点

1、请项目负责人务必在9月5日前在ISIS系统中网上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同期进行计划书电子版审核工作,对于审核未通过的计划书,将退回项目负责人重新修改。

2. 9月15日前,请项目负责人将根据科学部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计划书电子版再次提交。

3. 9月20日前,项目负责人将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的计划书纸质版(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应保证与电子版一致)送至科技处。

4、请查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邮件要求日期,如需提前请及时与科技处联系。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到项目负责人,按时上交计划任务书。

联系电话:64231781

办公地址:开元校区致远楼三楼301室

E-mail:jihua@haust.edu.cn

科技处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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